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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针对侵权责任问题做出了以下详尽规定:首先,任何行为人若因其过错而侵犯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应负有侵权责任;当法律通过特定条件推断出行为人存在过失时,除非行为人能明确证明自身并无过失,否则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其次,行为人如对其他人的民事权益产生损害,无论其是否具有过错,只要法律明文规定应承担侵权责任,即需依规履行。第三,若两名或多名行为人联合实施侵权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损,则他们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在这方面,教唆、协助他人进行侵权行为者,同样应该与行为人共担法律责任;若教唆、协助对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他们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这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能充分履行监护职责,也必须对由此导致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接下来,若两人或多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导致同一受害者遭受损害,且每个人的侵权行为均足以构成全部损害,那么行为人就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再者,若两人或多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导致同一受害者遭受损害,但无法确定各人所占责任比例,那么他们将平均分摊赔偿责任。最后,法律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受害者有权要求部分或者所有的连带责任人履行责任,并根据各自责任的大小来确定赔偿金额;若是无法确认各自应承担多少责任,则他们可以平均分摊赔偿责任。对于超过自身赔偿义务的那部分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