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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同违约律师

上海合同违约律师-张艳丽
张艳丽律师专职律师
执业 12年,帮助过1430人,好评数131,回复速度快

张艳丽律师,电话13564820463。执业十余年来办理案件百余起,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尤其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纠纷的处理,曾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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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协议明确了利息与违约金的条款

有关于违约金条款,这无疑属于私人自主之法制原则中的重要内容。 当以个人名义或者个体位立的主体与他人协商签署协议之时,他们可以根据这一原则自行设定利息或是罚金的比例以及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后果。 因此,我们理应对这类协议的法律效应给予肯定并且容许违约人自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也证实了,在贷款合约等相关文件中,利息(罚金)与违约金这两类责任形态并非相互冲突,而是可供选择的替代支付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若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对于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借款的违约行为,既约定了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息,又设定了高额的违约金,那么对于超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息或罚金部分,由于它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院有权依职权判定为无效,仅保护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以内的利息。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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