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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离婚赔偿律师

女方隐瞒性病导致男方染病,治疗痊愈五年后离婚,可否寻求法律援助?

针对一方在婚前刻意隐瞒重大疾病并由此导致离婚之后,其是否享有向法庭申请法律赔偿的权益,我们需要对这一议题展开更为全面和深度的研究讨论。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男女双方在进入婚姻殿堂之前以及之后,均有义务真实坦诚地公开自身的健康状况以及过往病历,以避免给另一半带来未知的风险和困扰。但倘若在婚前提交的个人资料中,包含了隐瞒重大疾病或肢体残障等信息,那么在后续的离婚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诉的一方将无法以此为由向法庭申请赔偿。这主要是因为,故意隐瞒病情并不被视为构成离婚赔偿的法定要件之一。我们所说的“离婚损害赔偿”,实际上是指在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的情况下,离婚被告应对无过错方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具体来说,以下几种情况可以纳入法定赔偿范围:首先,在结婚登记前就已经隐瞒自身病情的一方,会让法官认为他们与另一半之间的感情基础已经不复存在,因此这类案件通常会得到准予离婚的判决结果;其次,对于确实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的一方当事人,在步入婚姻殿堂的那一刻,他们本应该向另一半坦白实情,如果未能尽到及时告知的义务,那么另一方则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撤销这份婚姻协议。值得注意的是,请求撤销婚姻的申请,必须在得知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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