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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涉外婚姻律师

涉外离婚诉讼的提起步骤及方式

若涉及的境外婚姻拟启动离婚诉讼程序,那么起诉方需完成具体的法律文书准备工作——撰写起诉书并递交至被告在中国境内拥有固定住所的法院。倘若被告在中国无固定住所有者, 起诉方则须将诉状提交至自己住所所在地的有权法院动之以理、晓之以情。当原告住所及其通常居留地点存在出入时,应向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倘若原告一方为身处国外的另一方,同样需完成上述步骤,将起诉书送达至被告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在例外情况下,如果被告住所地与其常设居所地点存在差异性,则需在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发起诉讼。 在涉外婚姻诉讼中,倘若其中一方身处国外且无法亲自参与诉讼过程,即可按照法定途径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庭行使权利。关于此种情况所需要办理的委托代理手续以及相关文件资料,均需先在事发国的公证机构进行充分公证,随后再前往中国驻当地的使领馆进行认证环节。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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