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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债权融资律师

南京债权融资律师-董腾越
董腾越律师专职律师
执业 10年,帮助过1217人,好评数225,回复速度快

董腾越律师,现任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董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全面的法律知识,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熟悉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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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应如何应对债务人的财产转移行为

当借款人企图利用无偿赠送资产,以极不合理价格交易资产,或是过高购买他人资产,以及为他人债务作担保等手段来规避债务责任时,出借人可按照我国《民法典》第53 8、539条款办事。彼时,出借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借款人的不当行为。同时,出借人应积极寻找借款人资产线索,配合法院执行工作。若发现借款人有转移资产之举,可通过法律诉讼途径捍卫自身权益。在此期间,出借人可在诉讼时效内直接向借款人原住所地或资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追讨欠款。此外,出借人还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即在起诉前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附上相应的申请书及证据材料。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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