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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经过】被告某建筑公司系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智能交通新能源汽车充电项目施工承包人。2020年7月16日,被告与原告某建材公司负责人吴某签订《路面施工协议书》,约定将该项目沥青混凝土摊铺、碾压等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总价约120万余元。双方约定签订合同后支付30%预付款,工程完成后3个月内支付余款。原告指定吴某为现场负责人,被告指定第三人王某为现场负责人。次日,被告支付预付款33万
【案情经过】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签订某地块项目搅拌桩施工合同,约定基坑围护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量包干总价为147万元,若图纸变更增加工程量则按实结算。原告依约进场施工,后因现场存在地下电缆及老桩等客观原因,部分工程未能施工,双方确认实际施工总方量为3870余立方米。原告完工退场后,向被告发送结算单要求按包干总价结算,被告未予确认。被告主张应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并以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基坑涌水为由拒
【案情经过】某村集体拥有总面积800余亩的集体土地,涵盖700余亩农业承包用地与100余亩预留地,系该村集体赖以生存的核心资产。2009年,某村集体与某石场签订《集体土地承包合同》。该合同暗藏多项违法条款:约定70年承包期满后某石场可无偿永久占有并处置土地;将所有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据为己有;允许某石场全权代收补偿款且无需返还;同时将1400万余元非法转让对价伪装为承包款,提前构建了看似完整的证据闭环
【案情经过】2021年1月,原告某建筑劳务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签订《工程建筑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原告以包工不包料方式承接案涉搅拌站、办公楼等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变更部分劳务单价。2021年1月23日原告进场施工,同年3月18日原告拉走设备并撤离现场。另查明,被告将包含案涉项目在内的整体工程另行发包给某建筑公司,第三方及被告累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合计36.2万余元。原告诉称被告单方变更施工范围致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