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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物业侵权律师

丽水物业侵权律师-叶志英律师
叶志英律师
浙江剑瓷律师事务所
丽水
累计执业年限 15
5.0 5
5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
浙江剑瓷律师事务所 执业地:丽水 执业15年
综评5.0 帮助5人 获好评数5次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

擅长: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人身损害、刑事辩护

律师简介 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近13年,办理了大量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公司法务等诉讼法律服务及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浙江剑瓷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任副主任职务。在律师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中获得当事人高度好评。 更多
丽水物业侵权律师-余慧晴律师
余慧晴律师
浙江大猷律师事务所
丽水
5.0 5
94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律所骨干
浙江大猷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执业地:丽水
综评5.0 帮助94人 获好评数5次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律所骨干”

擅长: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律师简介 余慧晴律师,浙江大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刑事辩护等各类案件,欢迎来电咨询。 更多
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前提下,是否需要缴纳物业管理费?

尚未取得产权证书却已然进入实际居住阶段的住户,仍应依法缴付物业管理费用。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业主有义务依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员承担约定的物业管理费用。若物业服务人已然按约履行了相关的管理职责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那么业主无权仅因自身原因不接受或无需协助解决具体的物业管理问题而拒绝支付物业费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所述,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协议所确立的标准缴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对于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关于物业管理费用由谁负责承担的协议,从其约定执行;业主仍然对该笔费用负有连带责任。此外,对于已经完工但尚未售出或尚未交付给物业购买者的物业,其物业管理费用则由建设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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