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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协议离婚律师

离婚协议中关于探望子女权利的详细规定

自主探访机制:可设定为“自主探访”模式,即父母在无需另一方在场的情况下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如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自离婚之日起,男方有权每月以自主探访的形式探视子女四次,具体时间安排为每周一次。在此基础上,男方还拥有周末与孩子独自相处不少于24小时的时间,包括但不仅限于将孩子接离过夜、进行短途旅行、拜访亲朋好友等活动。 视频探望方式:针对异地或异国分居的情况,可考虑采用视频探望的方式。例如,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男方每月有四次机会通过视频方式探望子女,每次时长不超过30分钟。 特殊时间段的探望: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春节假期以及寒暑假期间进行探望。例如,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在寒暑假期间,男方有权自主探望子女10天,在此期间,男方的实地探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将孩子接离、与孩子共同居住、生活、旅游、拜访亲朋好友等。 跨地域或跨国度的探望:为了确保父母双方都能充分行使探望权,可考虑设定集中行使探望权的方式。例如,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当男方处于较长的假期期间,子女可随同男方共同居住生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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