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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商业侵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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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商业侵权律师-吴燕惠律师
吴燕惠律师
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
柳州
5.0 5
62
口碑律师
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 执业地:柳州
综评5.0 帮助62人 获好评数2次

“口碑律师”

擅长:

调解谈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公司法

律师简介 吴燕惠律师,中共党员,现为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专职律师。执业前曾在法院任职十五年,累计经手民商事等案件超2000件,深谙审判实务与司法流程。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事务、婚姻家庭等民商事法律业务,同时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侵权诉讼领域具备丰富经验,可全国范围承接刑事案件代理。凭借多年的法... 更多
柳州商业侵权律师-陈文雯律师
陈文雯律师
广西旺业律师事务所
柳州
5.0 5
114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
广西旺业律师事务所 执业地:柳州
综评5.0 帮助114人 获好评数2次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

擅长:

民间借贷、侵权、综合、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律师简介 陈文雯律师,中共党员,法学本科毕业。处理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侵权纠纷、人身损害纠纷、劳动争议等民事案件及各类行政、刑事案件 更多
个人学习使用盗版资料是否侵权?

个人自我学习不涉及任何违法行为,仅购买盗版光碟或书籍并于家中观赏且无复制、散布利益行为时,不视为侵权。然而若执法单位介入,有可能导致光碟或书籍的扣押及接受批评教育等后果。而从民法角度审视,若付费购买学习资料用于学习,亦不会构成侵权,实质上不属于违法行为。 《著作权法》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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