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公共利益之要求,符合相关条件者方可启动土地征收;市、县级政府在此基础上,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展开土地现状调查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2)依据土地状况及评估结果,制定科学合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处理好征地补偿安置方面的纷争、务求公正公平,并进行公告与听证。
(3)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于个别难以达成共识的问题,应在申请土地征收过程中如实反映。
(4)向上级部门提出土地征收申请,等待审批通过。
(5)土地征收获批后,发布正式的土地征收公告,明确征收范围与时间,针对未能达成征地补偿协议的情况,作出相应的补偿安置决定。
(6)按照法律程序,有序地推进土地征收工作。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
(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