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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涉外婚姻律师

涉外离婚案件如何确定管辖仲裁权

涉外离婚案件的被告驻留于我国者,由该地法院负责管辖。若无我国住所,则移交原告所在地法院处理。对于负笈国外、已婚定居的华人夫妇,离婚纠纷则由婚姻缔结之地或一方在国内最后之居住地法院受理。海外夫妻如已定居于外,其离婚案由一方原住所或在国内最后居住地法院负责审理。若双方同为中国公民且一方生活在国外,一方生活在国内,法院则由国内被告住所地受理诉讼。若双方均不在本土居住,原发之地或原住所之地法院有权审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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