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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合同违约赔偿律师

杭州合同违约赔偿律师-程杰
程杰律师主任律师
办案经验丰富,帮助过146913人,好评数1323,回复速度快

程杰律师,现为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主任,浙江省律师协会仲裁与调解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执行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九届调解专业委员会委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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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责任下,定金与违约金的赔偿方式

在涉及双方义务的法律文件如契约或合同中,经常会出现既有定金又有违约金的情况。 在此情形下,若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从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作为补救措施,但不得同时采用二者。 具体而言:首先,当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时,责任方需依据合同所预定之金额向对方实际支付违约金。 而这部分违约金的数额必须与实际由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尽可能(即合理)相当; 另外,合同中国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应过高影响责任方的经济负担,也不宜过低无法达到补偿受害方合理损失的目的。 在此情况下,若违约金的数目显然无法覆盖实际损失,那么受害方有权据此请求增加这一条款; 反之亦然,如果违约金的金额过于高昂,违约方则可考虑降低其数额。 其次,倘若选择应用定金条款,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规定:若支付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协议义务,他们将无权索回已支付的定金; 相似地,接受定金的一方若未能践约,其应偿还双倍的定金。 其中,定金的数量原则上不应该超出合同标的总额的 20%。 若在违约事件发生后,原本支付的定金无法准确弥补由此产生的实际损失,那么受害方仍有权利向违约方恳请额外的损害补充。 在实践层面,无论当事人各自的法律地位如何、与此合同关系密切与否,均需根据合同约定之各款项及实际违约的详尽情况来决定选择何种形式的赔偿方法。 若在当事人签署的合同中并未详细载明,抑或是对究竟该选哪种赔偿方式存在不同意见,此时可经由双方共同磋商进行解决,若是无法取得共识,就要考虑按照法律程序申请仲裁或发起诉讼。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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