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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工伤事故律师

未能认定工伤的情况下公司应承担的责任

在遇到工伤事故时,通常情况下,需要由用工主体单位来代为申请工伤鉴定手续。有时可能会发现有部分用工企业并未主动为当事人申请相关事宜。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本人有权自主提出申请。若您作为自然人未能及时进行工伤报告,同时用工单位也未采取相应措施,导致相关申请超过了法定时效限制,那么,您依然有权要求该用人单位对您所遭受的损失负责。对于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但却未履行义务的用工主体单位,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其尽快参保,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工伤保险费用。从欠缴之日开始,每日需额外支付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果逾期仍未足额缴纳,则将面临欠缴金额1倍至3倍的罚款处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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