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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诈骗辩护律师

开封诈骗辩护律师-郭永军
郭永军律师专职律师
执业 15年,帮助过4310人,好评数140,回复速度快

郭永军,1960年12月出生,法学本科,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1996年8月从业,现执业于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对案件具有很强分析和把控能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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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身份盗窃案中的个人姓名、地址及电话信息泄露的潜在危险

此乃无需过于担忧之事。切勿过度惊慌失措,仅凭他人获得您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不足以对您造成任何实质性的损害与经济损失。您仍需保持警觉,防止此类个人信息被恶意利用从而欺骗您或者您的亲友。因此,在留意自身防范之余,强烈建议您将此事告知至亲之人及熟识人士,以便他们能够提高警惕并做好防护措施。据相关研究显示,个人信息泄漏之后所引发的潜在风险可谓巨大且多样,其主要危害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无法避免的垃圾短信轰炸。如今这已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无怪乎中央电视台连番在每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举行的晚会上对此类垃圾短信现象予以揭露。近期更有消息称,不法分子利用小区短信服务,以基站作为发送中心,向基站覆盖范围内的所有移动用户发送短信,而这套短信发送系统每十分钟便能发送高达1.5万条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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