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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过失伤害罪律师

大连过失伤害罪律师-丛晓丹
丛晓丹律师专职律师
办案经验丰富,乐于助人,服务态度好,回复速度快

丛晓丹律师,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专注于刑事辩护、刑事控告。执业以来,代理刑事案件辩护数十起,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骗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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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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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过失伤害罪律师-路一平
路一平律师合伙人律师
办案经验丰富,帮助过2569人,服务态度好,回复速度快

路一平律师,辽宁顾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理论基础扎实,诉讼实务技能精湛,善于耐心倾听真诚沟通,能够剥茧抽细找准辩点。专注刑事辩护、刑事风控、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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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顾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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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客体要素。该罪名侵害的客体为交通运输安全,这是与其他过失犯罪相区分的关键特征。过失损毁交通设施,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不仅会使交通设施本身受损乃至报废,更为严重的是,它直接威胁到火车、汽车、电车、船舶、飞机的安全运行,引发倾覆、毁坏,给国家、集体及民众带来巨大损失。因此,有必要运用刑法手段严惩此类犯罪行为。过失损毁交通设施罪的犯罪对象为法定特定对象,即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施,且这些设施需处于使用状态。因为仅当过失损毁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时,才有可能危及交通运输安全,产生严重后果。换言之,若行为人过失损毁的交通设施并非正在使用中,而是处于生产或维修尚未投入使用,或是废弃不用的状态,则不构成该罪。 客观要素。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损毁上述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导致火车等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行为。这是本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的主要区别。 (1)行为人须实施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这类行为往往源于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疏忽。例如,火车通过铁路道口时误将路旁的废钢挂带在铁轨上,导致列车颠覆。若直接负责交通设备管理的人员因违规操作而过失破坏交通设备,引发重大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者,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 (2)破坏交通设备的过失行为须造成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即导致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若未形成后果或后果不严重,则不构成本罪。 (3)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与严重后果间须存在因果关系。若严重后果非由行为人过失行为引发,行为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主体要素。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素。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可能导致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却轻信可以避免;或者应当预见到此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最终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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