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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精神病犯罪辩护律师

东莞精神病犯罪辩护律师-徐新龙
徐新龙律师主任律师
执业 21年,乐于助人,服务态度好,回复速度快

徐新龙,男,中共党员,现担任广东新龙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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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财产刑罚的适用范围及案件类型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没收财产”只得适用于那些在刑法分则中有明确规定可适用“没收财产刑罚”的犯罪行为。具体而言,这一刑罚的执行范围主要涉及到以下四大类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以及贪污贿赂罪。在执行“没收财产刑罚”时,必须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部分或全部财产。如果需要没收全部财产,那么就必须为犯罪分子本人及其抚养的家属留下必要的生活费用。此外,在执行“没收财产刑罚”的过程中,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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