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并非刑事责任范畴,它是针对违反行政法规但未至犯罪程度之行为,由行政机关实施的惩罚性措施。若行为已触犯刑法,则需承担相应的刑责。
《刑法》第十四条指出,蓄意且期望或放任危害社会结果发生者,成立故意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则阐释过失犯罪之概念,即因疏忽未能预见潜在危害,或已预见却轻信可避免而导致害果者,仅在法律明确制定时方须负责。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