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强奸罪和通奸行为的界定,当男女双方在进行性行为之前,既没有违反女性的意愿,也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性的手段使女方改变其原本的行为模式,双方从内心情感到外在表现形式都是完全出于自愿,这种情况属于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便在事后,因为某些原因被揭露出来,女方为了维护自身的尊严和面子而控告男方实施了强奸行为,或者因为女方在事后产生了后悔之情而控告男方强奸,这些情况都无法被判定为强奸罪。
(2) 对于“半推半就”的性行为的认定,所谓的“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在与女性发生性行为的过程中,该女性既有表示同意的一面(即“就”的一面),同时也有表示不同意的一面(即“推”的一面)。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全面地审视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状况,包括他们的感情基础、性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周围环境条件等因素;同时也要关注性行为结束之后,女方的态度变化,以及女方的道德品质、生活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如果经过调查发现,女方表示同意的意愿占据主导地位,那么这就属于假借推辞之名实则同意的情况,不能被视为违背了女方的意志,因此也就不能以此罪名对行为人进行刑事处罚。相反,如果女方表示不同意的意愿占据主导地位,那么就应该被认定为违背了女方的意志,并按照强奸罪的相关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2、关于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
3、关于丈夫强迫妻子进行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的问题,根据通说的观点,由于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其中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即同居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造成了侵犯,也并不构成犯罪。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无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都不会将丈夫强迫妻子进行性行为视为强奸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