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侵犯著作人身权的行为,会采取罚款的形式进行惩罚,具体数额为一百元至五千元不等;若行为人在未取得合作作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与他人共同创作的作品作为其独自创作的作品予以发表,或在未参与创作的情况下,为了谋求个人名誉利益,在他人作品上擅自署名,或是故意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内容,甚至盗用他人作品,这些行为都将面临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或者是总定价的两倍至五倍的罚款;如果行为人在使用他人作品时,本应支付相应报酬却未能履行义务,那么他将会被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1.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2款规定:“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五百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
2.《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