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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租赁合同律师

北京租赁合同律师-王晓芳
王晓芳律师合伙人律师
执业 29年,帮助过2136人,服务态度好,回复速度快

王晓芳律师,从业十余年,现为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律协仲裁法律委员会委员。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合作律师。七年法律热线工作经验, [更多]

13439682876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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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租赁合同律师-王笛
办案经验丰富,帮助过3850人,服务态度好,回复速度快

王笛律师,具有多年知名大型企业法律服务经验,曾参与经办多个股转系统挂牌及转让项目、企业并购项目及影视剧项目,对合同起草与审核、公司内部治理、风险 [更多]

13001155730
北京斌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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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赁合同之解读

非书面形式订立的不定期租赁合同。 若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然而并未采取书面形式进行明确约定,则视作不定期租赁关系。 约定不明晰的不定期租赁合同。 即便当事人已经就租赁期限达成约定,但因约定内容不够明晰,且无法透过补充协议、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予以确定租赁期限的,亦被认定为不定期租赁关系。 实际上表现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届满之后,承租方仍然持续使用租赁标的物,出租方对此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使得原本的租赁合同仍旧生效,但是租赁期限转化为了不定期状态。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显著特征在于,双方均有权在任意时间解除合同,但必须提前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发出通知。 这类合同类型通常适用于租赁期限模糊不清或者未采用书面形式加以明确的情形。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3)事实的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事实租赁合同推定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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