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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债务代理律师

债务人或第三人享有抵押权的财产类型

在符合相应条件的前提下,债务人和第三方法人实体均可拥有抵押权划归以下种类的财产:首先,建筑物及其他依附于土地之上的构筑物;其次,用于建筑工程的建设用地下所有权权利;再次,通过招投标、拍卖以及公开协商等方法获得之荒废土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除了上述三种类型之外,还包括诸如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以及产品等;亦涵盖正在构造中的建筑物、船舶以及航空器等;其他允许抵押的则包括诸如交通运输工具等;最后一种则为专业法规或行政管理条例中并未明确禁止进行抵押的其他相关财产基础设施等都可以成为抵押的客体。抵押人可以选择以上所述多种类型的财产进行一次性抵押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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