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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农村土地律师

安阳农村土地律师-纪鹏拆迁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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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要素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明确地展示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实施对象以及应用范围。具体而言,这些土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首先,国家机关用地及军事用地;其次,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及其特殊如学校、医院、公园等公共公益事业用地;再者,国家重点扶持的如水电站、公路、铁路等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最后,即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性质鲜明的用地类型。与此同时,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所规范的内容,所谓的土地使用权划拨实际上即意味着县级以上级别人民政府依法审批通过,在土地使用者完成支付补偿、安置等相应费用的情况下,将该部分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予以使用,或者在土地使用者毋须支付任何费用的前提下,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一种行为模式。针对上述通过划拨形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除非法律或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否则并无使用期限的限制。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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