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交易中,若有一方违反了主合同的条款约定,其往往有权力通过法律途径申请解除该合同。
依据现行法例,在出现诸如因某些不可预见之不可避免因素导致无法实现原先订立的合同商业目标,以及当事人于交易过程中基于自身表示或其过往行动展示出长期或者持续性地没有履行主要债款义务等的情况时,合同双方均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对合同解除权限的表述并未阻止违约方行使其诉讼性的解约权。
换言之,当发生违约事件时,即使违约方也有资格申请解除与其所签订的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