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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公司转让律师

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有哪些主要内容

1. 为确保企业内部稳定以及管理层对企业的控制权,《公司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股东之间可自由进行全额或部分出资的转让。当股东欲将其出资转让至股东之外的人士手中时,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若有任何股东对此表示反对,则需购买该项转让的出资,否则将被视为已同意转让。 2.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法》要求股东在转让其股份时,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对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只需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可生效。 3. 为了防止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初期就急于套现离场,《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 为了保证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稳定性和公正性,《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此外,这些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也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此举旨在防止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损害其他非任董事、监事、经理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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