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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企业债务律师

长沙企业债务律师-徐覃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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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后,债权人是否仍具备起诉资格?

若企业宣告破产,债权人仍有权利进行诉讼程序,然而他们所能追溯的对象仅限于特定的主体。当企业完成破产清算并正式注销之后,从法律层面来看,该企业已不再具有实体存在的意义,因此债权人将无法对该企业提出诉讼请求,而只能转向其保证人以及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债务人寻求法律救济。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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