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债纠纷诉讼仲裁的具体流程涵盖如下步骤:首先是接收与受理仲裁请求;其次,在申请人提出申请之后,组建仲裁庭;接着,向各方当事人发出关于仲裁日期的通知;然后,按照既定程序进行细致而深入的仲裁工作;最后,根据仲裁结果,制作出公正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根据我国现行《仲裁法》的相关条款要求,第二十四条明确指出,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若认为该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则应予以受理,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当事人;反之,若认为其不符合受理条件,也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详细阐述不予受理的原因。第三十三条则进一步规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当事人仲裁庭的组成情况。此外,第三十九条还明确了仲裁的基本原则,即仲裁必须经过开庭审理。如果当事人达成协议,表示愿意放弃开庭审理,仲裁庭亦可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相关材料作出最终裁决。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二十四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三条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三十九条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