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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离婚纠纷律师

常州离婚纠纷律师-邵玲娟
邵玲娟律师专职律师
办案经验丰富,帮助过609人,服务态度好,回复速度快

邵玲娟律师,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常州市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常州市律协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邵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已有十年之久,积累 [更多]

13775296957
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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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离婚纠纷律师-董平
董平律师专职律师
执业 12年,帮助过45988人,好评数784,回复速度快

董平律师,现执业于江苏桐开律师事务所,董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律师信守承诺、敬业执著、办案严谨,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更多]

15995041630
江苏桐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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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离婚制度是否规定需经过一个月的冷静期?

确实如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离婚冷静期的期限为三十日。自递交离婚登记申请书之日算起,在这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对于离婚一事持有异议,均可前往民政部门撤销已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如果在离婚冷静期结束之后,夫妻二人均未向婚姻登记机构申请领取离婚证书,那么我们将视其为撤销离婚申请。办理离婚手续所需准备的资料如下:1. 当事人双方各自的身份证以及户口簿原件;2. 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3. 结婚证原件;4. 当事人各自的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各两张。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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