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都是军人在服役期间受伤所获得的补偿,这种补偿具有的一定的人身专属性,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以下内容是关于离婚时军人的伤亡保险金如何分割的情形!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都是军人在服役期间受伤所获得的补偿,这种补偿具有的一定的人身专属性,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这笔费用是不参与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
案例简介
徐某在参军期间,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小玲,二人相恋3年,在亲朋友好友的祝福下终于结婚。结婚后,徐某一直在部队中,甚少回家,小玲感觉自己受到冷落,渐生离婚的念头,也曾经试探的向徐某暗示过,但徐某每次都故意回避这个问题。1年后,不久,传来了徐某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受伤,小玲终于鼓足勇气向徐某提出了离婚,并要求分割徐某获得的伤残补助金20万。
案件分析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在本案中,徐某是在部队中执行任务的过程中受伤,并获得了军人的伤残补助金20万,这20万元属于徐某的个人财产,小玲在与徐某离婚时是不能就这20万进行分割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⑴受理费:¥ 50-300/件
▲涉及财产分割:
①财产小于等于20万的,不另行收费;
②财产超过¥ 20万的部分,按照0.5%交纳。
⑵申请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进行交纳:
①不涉及财产或财产不超¥ 1000元的,¥ 30/件;
②超过1000-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③超过10万部分,按照0.5%交纳。
注: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例外:
注意: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得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①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②陈述主要的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
4.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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