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up one dir, main page]

首页 > 精选解答 > 交通肇事精选解答 > 交通肇事罪中机动车的认定有何规定

交通肇事罪中机动车的认定有何规定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980人
律师解析:
在交通肇事罪案件中,对属于何种类型的机动车辆的认定,通常倚赖于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所谓机动车,泛指采用动力装置推动或者牵引,可供人员乘坐或者运输货物以及执行工程专项任务的轮式交通工具。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判断某一交通工具是否属于机动车,不仅仅要考虑到其动力来源、行驶方式等方面,同时也需结合该车辆的设计初衷、技术参数等多重因素进行全面考量。
例如,根据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是指依靠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能够在道路上行驶并供人员乘坐或者用于运输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针对一些新兴的交通工具,如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它们是否应归类为机动车,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致的判定。
一般而言,若这些新型交通工具的速度、重量等关键参数达到了一定的标准,那么便有可能被认定为机动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咨询该律师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