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担保类型。在担保行为发生时,要清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因为不同类型保证的担保期限规定有差异。
(二)关注主债务履行期限。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有明确约定,一般保证债权人需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要在该期限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确定宽限期。若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债权人要确定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的宽限期,保证期间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1.担保期限未约定时,按法律规定执行。
2.一般保证中,自主债务履行期满六个月内,债权人未起诉或仲裁债务人,保证人免责。
3.连带责任保证中,自主债务履行期满六个月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担责,保证人免责。
4.主债务履行期限不明,保证期间从债权人给债务人的宽限期满开始算。
结论:未约定担保期限,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六个月内未起诉或仲裁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六个月内未要求保证人担责,保证人分别不再承担或免除保证责任;主债务履行期限未约定或不明,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给债务人的宽限期届满起算。
法律解析:依据相关法律,担保期限未约定时,不同保证方式有不同规定。一般保证注重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司法行动,若未在规定六个月内起诉或仲裁债务人,保证人就无需担责。连带责任保证则看债权人是否在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担责,未要求的,保证人可免除责任。当主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时,以债权人给债务人的宽限期届满来确定保证期间起始。在涉及担保的经济活动中,各方务必了解这些规定,以保障自身权益。若在担保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未约定担保期限时按法律规定处理,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不再担责;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此六个月内未要求保证人担责,保证人免除责任。主债务履行期限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2.对于债权人,应及时了解担保类型,在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内采取行动,如一般保证及时起诉或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及时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3.对于保证人,要明确自身保证类型,若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可依据法律规定主张免除保证责任。同时,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最好明确约定担保期限,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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