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交通事故案件,交警应在现场调查完成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需在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认定书。
(三)若事故需要进行检验或鉴定,认定书应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
(四)当事人对认定书有异议申请复核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且复核仅限一次。复核后原办案单位需在十日内重新调查并作出新的事故认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内容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复核以一次为限。
3.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重新调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在现场调查结束的十天内,需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若涉及肇事逃逸,需在查获逃逸车辆及驾驶人后,十天内完成认定书制作。
事故需要检验或鉴定时,相关报告结果确定后的五天内,交警要出具认定书。
当事人申请复核的,上级交管部门受理后三十天内给出结论,且复核仅限一次;之后原办案部门需在十天内重新调查并出具新的认定书。
结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时限因案件情况而异,复核程序有明确时限限制且仅一次机会。
法律解析: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时限分以下情形。一般案件,交警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需进行检验鉴定的案件,在检验报告或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对于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情况,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复核以一次为限。复核结论作出后,原办案单位应在十日内重新调查并重新作出事故认定。如果您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对认定书的制作时限或复核流程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与复核环节均有明确的法定时限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严格依照规定执行,事故相关当事人也需清晰知晓这些时限细节,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当事人应主动了解不同情形下认定书的制作时限。比如现场调查结束后的十日内、查获肇事逃逸车辆及驾驶人后的十日内、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的五日内,这些时限是交管部门必须遵守的,当事人可据此监督进度,避免程序拖延。
2.若事故涉及检验或鉴定环节,需重点关注检验报告与鉴定意见的出具时间,以此推算认定书的制作节点,并适时向交管部门咨询进展,确保每一步程序都符合规定。
3.对认定书内容有异议时,需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且复核仅能进行一次,申请时需准备详实的证据材料以提升复核成功率。
4.若复核结论要求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当事人应配合相关工作,同时留意重新制作认定书的时限要求,确保自身权益在规定时间内得到明确回应。
法律分析:
(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事故各方责任。
(2)针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需在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保逃逸行为查实后及时完成责任认定。
(3)若事故处理过程中需要进行检验或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时间调整为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保障专业结论应用于责任判定的及时性。
(4)当事人对事故认定结果有异议并申请复核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且复核以一次为限。复核结论作出后,原办案单位需在十日内重新调查并重新制作事故认定书。
提醒:
当事人若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需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避免超过时限丧失复核权利;涉及检验鉴定的,可定期向交警部门了解进度,以便及时获取事故认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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