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处104国道、沪杭甬高速公路及杭甬铁路沿线,与3000吨级的上虞港毗邻,距杭州国际机场,宁波机场仅70公里,水陆交通十分方便。
公司多年来以高水平的科技力量为支柱,以精良的设备和研究成果为后盾,形成雄厚的产品开发实力和可靠的质量保证体系;凭借高素质的职工队伍,以的产品服务于国内各大不锈钢厂并进入国际市场。公司专业制造不锈钢制管机、抛光机、压花机、模具等,经销广东产抛光材料。
阳成在机器机体方面,尽量考虑到坚固、稳定,使机器操作中不震动,并使用经研磨过的高精密齿轮传动主轴,有效地降低机器的故障率。更重要的是机器制造品质保持在一定水准以上。为了适合各种工作量的需求,我们提供了完整的系列机种,以满足您的选择。
公司领导偕全体员工以专业、诚信、创新、互惠为宗旨,随时恭候前来洽谈发展经济技术合作的国内外朋友,共创光辉灿烂的未来。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绍兴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简称:
- 阳成机械
- 主要经营产品:
- 抛光材料. , 千页轮 , 布轮 , 麻轮 , 紫腊 , 模具 , 不锈钢制管机 , 园管抛光机 , 方管抛光机 , 模具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不锈钢管机械设备、五金机械设备、环保设备、五金、不锈钢制品制造、加工;抛光材料销售;进出口业务经营(国家法律禁止项目除外,限制项目取得许可证方可经营)(凡涉及许可证制度的凭许可证经营)
- 营业执照号码:
- 91330600775709445D
- 发证机关:
-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地区编码:
- 330600
- 组织机构代码:
- 77570944-5
- 核准日期:
- 2015-11-09
- 经营期限:
- 永久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05年05月25日
- 所属行业:
- 其他金融专用设备 » 绍兴县其他金融专用设备
- 所属城市黄页:
- 绍兴企业网 » 绍兴县 » 绍兴县陶堰镇
- 顺企编码:
- 10326276
绍兴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布的产品供应信息
绍兴供应制管机 上阳
价格:面议 加工定制:是 型号:YC—40 品牌:上阳 / 2010-01-01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中国 浙江 绍兴县 陶堰镇张岙开发区
- 固定电话:
- 86 0575 88737200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吴继军
- 经理手机:
- 13505852710 未核实,仅供参考
- 邮政编码:
- 312352
- 传真号码:
- 86 0575 887372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5****2710 点击显示 |
座机号码 | 0575-88737200 |
绍兴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吴继军 | 60% | 人民币30.0万元 |
杨文娟 | 40% | 人民币20.0万元 |
绍兴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9445D | 注册号:********37749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5-11-09 |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5/5/25 至 9999/9/9 | 营业期限: 2005/5/25 至 2015/5/24 | 2015-11-09 |
住所变更 | 住所: 绍兴市陶堰镇张家岙村; 邮政编码: 312036;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绍兴市 | 住所: 绍兴县陶堰镇张家岙村; 邮政编码: 312036;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绍兴市 | 2015-11-09 |
住所变更 | 住所: 绍兴市陶堰镇张家岙村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绍兴市 | 住所: 绍兴县陶堰镇张家岙村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绍兴市 | 2015-11-09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5/5/25 至 9999/9/9 | 营业期限: 2005/5/25 至 2015/5/24 | 2015-11-09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9445D | 注册号:********37749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5-11-09 |
住所变更 | 住所: 绍兴县陶堰镇张家岙村; 邮政编码: 312036;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陶堰镇 | 住所: 上虞市东关街道凌村; 邮政编码: 312352;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东关街道 | 2008-12-26 |
住所变更 | 住所: 绍兴县陶堰镇张家岙村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陶堰镇 | 住所: 上虞市东关街道凌村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东关街道 | 2008-12-26 |
注册号: ********37749 | 注册号: ********305 | 2008-12-10 | |
名称变更 | 绍兴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上虞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2008-12-10 |
绍兴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吴继军 | 执行董事 |
吴继军 | 经理 |
杨文娟 | 监事 |
绍兴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04号 | 市公路局 |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04号:绍兴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超限车辆违法行驶公路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收集了现场笔录、现场视听资料、驾驶员邵国平的询问笔录、浙DF3582重型普通货车检测单及有关证件的照片等证据,现查明:浙DF3582重型普通货车属于2轴汽车,车籍地在浙江绍兴,属当事人所有。2015年1月5日6时许,当事人未持超限运输通行证,承运货物管子,雇用邵国平驾驶该车装运,从上虞途经甬舟高速公路双桥收费站出口前往舟山,经舟山跨海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高度4.3米。 本局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车货总高度不得超过4米,该车车货总高度4.3米,超高0.3米,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绍兴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罚款叁佰元整(¥:3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银行交款书向舟山市工商银行(帐号:89101006)交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15-01-05 | ||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04号 | 市公路局 |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04号:绍兴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超限车辆违法行驶公路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收集了现场笔录、现场视听资料、驾驶员邵国平的询问笔录、浙DF3582重型普通货车检测单及有关证件的照片等证据,现查明:浙DF3582重型普通货车属于2轴汽车,车籍地在浙江绍兴,属当事人所有。2015年1月5日6时许,当事人未持超限运输通行证,承运货物管子,雇用邵国平驾驶该车装运,从上虞途经甬舟高速公路双桥收费站出口前往舟山,经舟山跨海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高度4.3米。 本局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车货总高度不得超过4米,该车车货总高度4.3米,超高0.3米,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绍兴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罚款叁佰元整(¥:3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银行交款书向舟山市工商银行(帐号:89101006)交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15-01-05 | ||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04号 | 市公路局 |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04号:绍兴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超限车辆违法行驶公路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收集了现场笔录、现场视听资料、驾驶员邵国平的询问笔录、浙DF3582重型普通货车检测单及有关证件的照片等证据,现查明:浙DF3582重型普通货车属于2轴汽车,车籍地在浙江绍兴,属当事人所有。2015年1月5日6时许,当事人未持超限运输通行证,承运货物管子,雇用邵国平驾驶该车装运,从上虞途经甬舟高速公路双桥收费站出口前往舟山,经舟山跨海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高度4.3米。 本局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车货总高度不得超过4米,该车车货总高度4.3米,超高0.3米,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绍兴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罚款叁佰元整(¥:3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银行交款书向舟山市工商银行(帐号:89101006)交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15-01-05 | ||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04号 | 市公路局 |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04号:绍兴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超限车辆违法行驶公路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收集了现场笔录、现场视听资料、驾驶员邵国平的询问笔录、浙DF3582重型普通货车检测单及有关证件的照片等证据,现查明:浙DF3582重型普通货车属于2轴汽车,车籍地在浙江绍兴,属当事人所有。2015年1月5日6时许,当事人未持超限运输通行证,承运货物管子,雇用邵国平驾驶该车装运,从上虞途经甬舟高速公路双桥收费站出口前往舟山,经舟山跨海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高度4.3米。 本局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车货总高度不得超过4米,该车车货总高度4.3米,超高0.3米,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绍兴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罚款叁佰元整(¥:3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银行交款书向舟山市工商银行(帐号:89101006)交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15-01-05 | ||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04号 | 市公路局 |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04号:绍兴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超限车辆违法行驶公路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收集了现场笔录、现场视听资料、驾驶员邵国平的询问笔录、浙DF3582重型普通货车检测单及有关证件的照片等证据,现查明:浙DF3582重型普通货车属于2轴汽车,车籍地在浙江绍兴,属当事人所有。2015年1月5日6时许,当事人未持超限运输通行证,承运货物管子,雇用浙江省上虞市道墟镇沥泗村赵家溇3号的邵国平驾驶该车装运,从上虞途经甬舟高速公路双桥收费站出口前往舟山,经舟山跨海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高度4.3米。 本局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车货总高度不得超过4米,该车车货总高度4.3米,超高0.3米,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绍兴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罚款叁佰元整(¥:3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银行交款书向舟山市工商银行(帐号:89101006)交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15-01-05 | ||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04号 | 市公路局 |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04号:绍兴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超限车辆违法行驶公路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收集了现场笔录、现场视听资料、驾驶员邵国平的询问笔录、浙DF3582重型普通货车检测单及有关证件的照片等证据,现查明:浙DF3582重型普通货车属于2轴汽车,车籍地在浙江绍兴,属当事人所有。2015年1月5日6时许,当事人未持超限运输通行证,承运货物管子,雇用浙江省上虞市道墟镇沥泗村赵家溇3号的邵国平驾驶该车装运,从上虞途经甬舟高速公路双桥收费站出口前往舟山,经舟山跨海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高度4.3米。 本局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车货总高度不得超过4米,该车车货总高度4.3米,超高0.3米,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绍兴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罚款叁佰元整(¥:3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银行交款书向舟山市工商银行(帐号:89101006)交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15-01-05 | ||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04号 | 市公路局 |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04号:绍兴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超限车辆违法行驶公路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收集了现场笔录、现场视听资料、驾驶员邵国平的询问笔录、浙DF3582重型普通货车检测单及有关证件的照片等证据,现查明:浙DF3582重型普通货车属于2轴汽车,车籍地在浙江绍兴,属当事人所有。2015年1月5日6时许,当事人未持超限运输通行证,承运货物管子,雇用浙江省上虞市道墟镇沥泗村赵家溇3号的邵国平驾驶该车装运,从上虞途经甬舟高速公路双桥收费站出口前往舟山,经舟山跨海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高度4.3米。 本局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车货总高度不得超过4米,该车车货总高度4.3米,超高0.3米,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绍兴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罚款叁佰元整(¥:3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银行交款书向舟山市工商银行(帐号:89101006)交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15-01-05 | ||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04号 | 市公路局 |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04号:绍兴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超限车辆违法行驶公路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收集了现场笔录、现场视听资料、驾驶员邵国平的询问笔录、浙DF3582重型普通货车检测单及有关证件的照片等证据,现查明:浙DF3582重型普通货车属于2轴汽车,车籍地在浙江绍兴,属当事人所有。2015年1月5日6时许,当事人未持超限运输通行证,承运货物管子,雇用浙江省上虞市道墟镇沥泗村赵家溇3号的邵国平驾驶该车装运,从上虞途经甬舟高速公路双桥收费站出口前往舟山,经舟山跨海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高度4.3米。 本局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车货总高度不得超过4米,该车车货总高度4.3米,超高0.3米,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绍兴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罚款叁佰元整(¥:3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银行交款书向舟山市工商银行(帐号:89101006)交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15-01-05 | ||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04号 | 市公路局 |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04号:绍兴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超限车辆违法行驶公路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收集了现场笔录、现场视听资料、驾驶员邵国平的询问笔录、浙DF3582重型普通货车检测单及有关证件的照片等证据,现查明:浙DF3582重型普通货车属于2轴汽车,车籍地在浙江绍兴,属当事人所有。2015年1月5日6时许,当事人未持超限运输通行证,承运货物管子,雇用浙江省上虞市道墟镇沥泗村赵家溇3号的邵国平驾驶该车装运,从上虞途经甬舟高速公路双桥收费站出口前往舟山,经舟山跨海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高度4.3米。 本局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车货总高度不得超过4米,该车车货总高度4.3米,超高0.3米,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绍兴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罚款叁佰元整(¥:3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银行交款书向舟山市工商银行(帐号:89101006)交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15-01-05 | ||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04号 | 市公路局 |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04号:绍兴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超限车辆违法行驶公路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收集了现场笔录、现场视听资料、驾驶员邵国平的询问笔录、浙DF3582重型普通货车检测单及有关证件的照片等证据,现查明:浙DF3582重型普通货车属于2轴汽车,车籍地在浙江绍兴,属当事人所有。2015年1月5日6时许,当事人未持超限运输通行证,承运货物管子,雇用浙江省上虞市道墟镇沥泗村赵家溇3号的邵国平驾驶该车装运,从上虞途经甬舟高速公路双桥收费站出口前往舟山,经舟山跨海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高度4.3米。 本局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车货总高度不得超过4米,该车车货总高度4.3米,超高0.3米,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绍兴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罚款叁佰元整(¥:3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银行交款书向舟山市工商银行(帐号:89101006)交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15-01-05 | ||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04号 | 市公路局 |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04号:绍兴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超限车辆违法行驶公路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收集了现场笔录、现场视听资料、驾驶员邵国平的询问笔录、浙DF3582重型普通货车检测单及有关证件的照片等证据,现查明:浙DF3582重型普通货车属于2轴汽车,车籍地在浙江绍兴,属当事人所有。2015年1月5日6时许,当事人未持超限运输通行证,承运货物管子,雇用浙江省上虞市道墟镇沥泗村赵家溇3号的邵国平驾驶该车装运,从上虞途经甬舟高速公路双桥收费站出口前往舟山,经舟山跨海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高度4.3米。 本局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车货总高度不得超过4米,该车车货总高度4.3米,超高0.3米,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绍兴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罚款叁佰元整(¥:3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银行交款书向舟山市工商银行(帐号:89101006)交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15-01-05 |
绍兴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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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3498 | 阳成管业 阳成 YC | 金属材料 | 6 | 商标已注册 | 2012-06-05 | |
11020323 | 上阳 | 机械设备 | 7 | 商标已注册 | 2012-06-04 | |
1669841 | 上阳 | 机械设备 | 7 | 商标无效 | 2000-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