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贯彻落实党的文物工作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文物法律法规。组织文物资源资产调查。参与起草文物保护利用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并负责督促检查。拟订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 协调和指导文物保护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文物违法的重大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
(三) 负责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协同相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的具体工作。
(四) 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指导、监督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文物保护维修和合理利用等工作。承担确定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
(五) 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文物和博物馆公共资源共享规划并推动实施,指导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
(六) 依法承担文物和博物馆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
(七) 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利用的科研与宣传工作,拟订文物和博物馆有关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八) 编制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的规划并推动落实,组织开展重大文物保护科技创新工程,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九) 开展文物领域和博物馆对外及对台港澳的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 依法承担文物、博物馆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十一) 完成省委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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