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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意见的函
时间:2023-05-19 11:24:44 作者:GBWindows 来源:行业网站 阅读:998内容摘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我厅起草了《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现征求你们意见。由于立法工作时间紧、要求高,请认真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研究,于2023年3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我厅起草了《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现征求你们意见。由于立法工作时间紧、要求高,请认真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研究,于2023年3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省厅标准与科技处,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陈天宁
电话:02768873063
邮箱:bkc@hbszjt.net.cn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征集时间说明:《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书面形式征求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部门的意见建议,通过网络形式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征集时间从2023年3月23日至3月31日。根据《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要求,采取“小快灵”立法方式,力争高效立法,化繁为简,加快立法速度,提升立法效果。按照湖北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2023年度工作月度分解,将于五月份开展《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立法调研,前期工作时间紧迫,故征集时间少于30天。
《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起草说明
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是节约资源、降低碳排放、促进碳中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人居环境的具体行动。“十二五”以来,我省绿色建筑发展成效显著,“十三五”期间,全省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70%以上。共有558个项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总建筑面积约7000万平方米。为了切实规范绿色建筑活动、实现全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省住建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组织起草了《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新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绿色建筑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强调要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确立“努力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的奋斗目标,提出“绿色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一部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法规,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新时代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推动行业转型升级的具体举措。
二是坚守为民初心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建筑运行过程中的能耗和碳排放也在不断增长。绿色、健康、舒适的居住环境,已成为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和向往。发展绿色建筑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有助于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有助于提升建筑品质和提升居住的舒适感。
三是保障绿色建筑发展的现实需要。按照国家和我省节能减排实施意见要求,到2025年,全省新建建筑全面建成绿色建筑。“十二五”以来,我省持续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但在推进过程中仍然存在政策约束性不强、推进力度不大等方面的问题,主要原因是缺乏法治保障。制定《条例》,可以为绿色建筑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也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二、制定《条例》的可行性
一是有扎实的工作基础。在推进我省绿色建筑发展过程中,我厅从机制体制建设、试点示范、技术服务支撑、标准体系建设等多方面入手,持续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取得了阶段性成效。近年来,按照国家和我省绿色发展和节能减排政策要求,我厅联合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等七部门联合发布《湖北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为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提供政策指导与遵循。修订发布了我省《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为开展绿色建筑提供技术支撑。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修订发布了我省《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规范我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今年9月,省住建厅、省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组织开展绿色建筑示范工作的通知》,通过示范引领,推动领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助力全省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因此,我省绿色建筑立法具有扎实的工作基础。
二是有丰富的相关立法经验。2009年,我省在前期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基础上,颁布了《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对我省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推进我省绿色建筑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进入新时代,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江苏、浙江、广东等13省及自治区出台了绿色建筑地方性法规,上海、山东、江西出台了地方政府规章,为我省立法工作提供了借鉴。武汉市人民政府结合工作实际出台了《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在绿色建筑立法工作上进行了探索,也为我省《条例》的制定奠定了丰富的立法实践经验。
三、《条例》起草进展及主要内容
自《湖北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以来,省住建厅着手开展立法前期相关工作。对全省各地绿色建筑创建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形成调研报告。在此基础上,于2022年6月形成《条例》草案,并组织专家对有关重点问题和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
《条例》草案由总则、规划与建设、运行与改造、引导与激励、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组成,共四十一条。现对《条例》草案中几项主要问题进行如下说明:
一是明确了各级政府的主要职责。《条例》草案中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双控”目标考核。同时,要组织建立绿色建筑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二是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省绿色建筑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例如,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就绿色建筑具体要求,征询城乡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将绿色建筑等级和控制指标纳入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审查绿色建筑等级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并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
三是对绿色建筑的建造等级提出了总体要求。《条例》草案第十条提出:全省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县以上中心城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保障性住房按照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鼓励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四是对建设工程参建主体提出了具体要求。建设过程各参建主体的行为在条例执行的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条例》草案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规定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图审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和能效评估机构、竣工验收以及监督管理部门等在建设全过程中应尽责任及相关处理方式。
五是对建筑的运行管理与既有建筑绿色改造提出了要求。绿色建筑运营阶段的用能管理是提升绿色建筑能效水平的关键环节。新建建筑投入使用前需提供绿色建筑相关信息以及运行维护要求,明确绿色建筑运行维护责任主体。《条例》草案提出建立健全绿色建筑能耗监测与统计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全面推行建筑能效测评制度。《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同步安装与本省建筑能耗监管信息系统联网的能耗监测装置”。《条例》草案还提出鼓励各地结合城市更新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有序推动既有民用建筑实施绿色改造,全面提升既有建筑的综合性能。
六是明确了相关扶持激励政策。为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绿色建筑项目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信用、财政、税收、融资等优惠政策。在刚性规定的基础上,《条例》草案在第三十条制定了六项对研发绿色建筑技术、产品材料和建设、购买绿色建筑的具体鼓励措施。这一系列激励政策可有效调动绿色建筑开发、建设、使用等主体的积极性,有助于推广绿色技术应用,引导绿色建筑快速发展。
七是明确了法律责任。《条例》草案基于上位法设定的行政机关法律责任,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图审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和能效评估机构等参建各方的责任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便于实际操作,以利于各方落到实处。
四、《条例》起草的主要特色
一是借鉴了部分省份的经验做法。近几年,其他兄弟省份陆续出台了绿色建筑建筑发展条例。我厅在《条例》起草过程中,借鉴了同属夏热冬冷地区和社会经济条例相当的湖南、江西等地的立法的经验,同时也吸收借鉴了江、浙等发达地区的经验做法,保证了《条例》草案的完整性及前瞻性。
二是强化了建设单位的责任。《条例》草案明确了绿色建筑参建各方主体责任,特别是强化了建设单位责任,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或者委托时,需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建设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要求,并督促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予以落实,保障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三是加大了奖励与处罚的力度。《条例》草案明确了对于建设、购买、运行绿色建筑的,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支持,包括契税减免、公积金贷款比例提高、绿色金融支持等。而对于违反《条例》草案规定的,根据违法行为给予不同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不得通过竣工验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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