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编号:(2025)沪 0116 民初 **** 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
圳市南山区;(我方代理当事人)。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X,执行董事。
事实与理由:被告上海XX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店铺,多款销售链接中销售被诉侵权商品,被诉侵权商品网络销售详情页面大量使用原告****(深圳XX公司标识,原告依法取得第 **** 号、第 **** 号、第 **** 号、第 *** 号、第 **** 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涉商标处于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被告上海XX公司应规范经营案涉店铺,停止在案涉店铺商品链接名称、商品展示页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停止销售案涉商品。此外,被告还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判决结果:
1、被告上海XX公司停止侵害原告****(深圳XX公司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
2、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5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