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up one dir, main page]

郭文莎律师 07:00-21:59
郭文莎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652339458
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商标侵权纠纷

发布者:郭文莎律师 时间:2025年12月26日 3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编号:(2025)沪 0116 民初 **** 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

圳市南山区;(我方代理当事人)。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X,执行董事。

事实与理由:被告上海XX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店铺,多款销售链接中销售被诉侵权商品,被诉侵权商品网络销售详情页面大量使用原告****(深圳XX公司标识,原告依法取得第 **** 号、第 **** 号、第 **** 号、第 *** 号、第 **** 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涉商标处于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被告上海XX公司应规范经营案涉店铺,停止在案涉店铺商品链接名称、商品展示页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停止销售案涉商品。此外,被告还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判决结果:

1、被告上海XX公司停止侵害原告****(深圳XX公司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

2、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5 万元

郭文莎律师 已认证
  •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 13652339458
    •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3年

    • 平台积分

      4950分 (优于91.7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9篇 (优于95.88%的律师)

    版权所有:郭文莎律师IP属地:广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03895 昨日访问量:84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