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编号:深*劳人仲(**)案【2025】**** 号。
当事人信息:申 请 人 : 陈XX , 男 , 汉 族 , 公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 44*******330,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被申请人: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我方代理当事人)。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 202* 年 * 月 * 日入职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于 202* 年 * 月 * 日变更名称为被申请人。申请人工作岗位为XXX运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申请人陈XX主张其与被申请人签订两份劳动合同,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 202* 年 * 月 * 日至 202* 年 *月 * 日,于 202* 年 *月左右倒签,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为 202*年 * 月 * 日至 202* 年 * 月 * 日,于 202* 年 * 月底倒签。申请人提交前述两份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与其(即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与申请人提交的两份劳动合同一致;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前案(案号分别为深*劳人仲(**)【2024】**** 号和深*劳人仲(**)【2025】*** 号)庭审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前述两份劳动合同真实性均予以确认;申请人与****公司(被申请人公司前称)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其在该份合同封面中签名、盖手印,填写的领取日期为 202*年 * 月 * 日,并且在该劳动合同中相应的条款位置填写了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和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在该合同的最后一页落款处签写了自己的姓名、加盖手印并在合同已领取字样处签名及加盖手印。
裁决结果: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