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公积金
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须知
2017-05-25 18:12
住房公积金缴存须知
一、单位**和账户设立
申请条件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职工名册等资料,办 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
申请材料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专管员(经办人)和法人身 份证复印件;
4.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温馨提示
1.每个单位只能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一个单位账户;
2.**完成后,及时办 理单位及职工个人账户登记并汇缴公积金;
3.缴存基数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不得低于人社部门公布的社会**缴纳基数标准,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月工资标准的3倍,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5%,不高于12%;
4.手续齐全情况下,办 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个人账户设立
申请条件
单位新录用或调入的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 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和转移手续。
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清册》一式两份;
2.身 份证复印件、城市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录用证明类文件:
⑴企业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备案名册;
⑵调令、任免令、复转**分配介绍信、调动介绍信、人员编制审核单、新毕业大学生安置就业介绍信等复印件;
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收入类文件:企业职工**个月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持财政、人社部门审批的工资表。
5.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温馨提示
1.新参**作职工从参**作的第二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2.新参**作和异地转移职工缴存基数以起薪当月工资总额为准,职工同城转移的缴存基数以原单位年初核定的缴存基数为准;
3.手续齐全情况下,办 理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年度缴存基数调整
基数调整
1.正常情况下基数调整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内不得重复多次办 理调整基数业务,若中途职务晋升、工作变动等原因变动工资的,当年一律不予调整。如遇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可适时进行调整;
2.年度调整缴存基数业务办 理后,方可办 理本年度住房公积金汇缴业务;
3.填报计算月缴存额时,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应分别计算(月应缴存额=单位部分+个人部分);
4.手续齐全情况下,办 理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申报资料
1.单位介绍信;
2.《住房公积金基数核定清册》一式两份;
3.《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变更清册》一式两份;
4.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表;
5.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变更、封(启)存、补缴、注销、转移
(一)单位信息变更
1.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动的,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 理变更登记。
2.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变更的需提供变更信息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4.单位公积金账号不能变更;
5.手续齐全情况下,办 理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个人信息变更
1.个人信息变更业务包括:参**作时间、个人姓名、身 份证号、初缴月份等;
2.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及身 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身 份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3.参**作时间变更、启用月份修改需提供录用证明类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4.手续齐全情况下,办 理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个人账户封存
1.职工因调离需中断缴存待转移或因离退休需停止缴存(手续待办期间)待支取的,需办 理个人账户封存;
2.个人账户封存需提交:调令、退休审批表、调动文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法院判决书原件或复印件,单位证明材料;
3.填写《住房公积金职工变更清册》一式两份;
4.因调转或终止劳动关系原因,需要办 理封存业务的,由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在办 理封存业务的同时办 理转移和停缴业务;
5.职工在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且不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 理封存手续;
6.改制、破产、关停单位办 理封存业务需出具工商部门、市清算领导小组批复等相关材料;
7.手续齐全情况下,办 理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四)个人账户启封
1.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⑴单位介绍信;
⑵职工重新起薪当月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
2.填写《住房公积金职工变更清册》一式两份;
3.手续齐全情况下,办 理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五)补缴
1.补缴单位提出补缴申请,说明补缴原因及补缴标准;
2.填写《住房公积金补缴人员明细表》一式两份;
3.手续齐全情况下,办 理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六)注销登记
1.申请条件: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 理注销登记。
2.所需提供的资料:
⑴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关于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相关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和银行出具的银行账户注销手续的原件和复印件;
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通知书;
⑷企业破产、兼并证明或法院民事裁定证明材料。
3.需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注销登记表》一式两份。
4.办 理单位账户注销手续,应将单位账户内职工个人账户全部办 理转移或销户(含封存人员),且单位账户(含单位预缴户)余额必须为零,单位方可办 理注销账户;
5.手续齐全情况下,办 理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七)单位账户转移
1.申请条件:因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地址或隶属关系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办 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2.所需提供的资料:
⑴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关于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相关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⑵单位申请办 理转移的相关文件或便函;
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⑷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需填写《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一式三份。
4.单位转移个人公积金已缴户和预缴户必须同时办 理转移;
5.单位转移时不允许有正在**未完成的业务;
6.手续齐全情况下,办 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八)个人账户转移
1.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 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应在30日内为职工办 理公积金转移手续:
⑴职工调动工作的;
⑵单位合并、分立、改制的;
⑶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3.职工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待借款人还清贷款时予以解除担保登记,方可办 理转移手续;
4.职工工作调动或者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调入单位暂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暂无工作单位的,原单位应自职工工作调动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持中心审核资料为职工办 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托管手续。
5.办 理外地职工转入公积金的,由调入单位出具介绍信或者调令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管理中心出具接收函,方可办 理转移手续。
五、提高降低缴存比例或基数
(一)提高缴存比例或基数的基本条件:
1.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2.企业合法经营、效益突出、有能力提高缴存比例的或单位有合理资金来源的。
(二)降低缴存比例或基数的基本条件:
1.经济效益较差,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年度本市*低月工资标准的;
2.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虽然高于上年度本市*低工资标准,但被市或市以上政府确定为困难单位(企业)的。
(三)所需提供的资料:
1.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报告;
2.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会议决定;
3.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的会议记录或纪要文件;
4.单位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报表);
5.单位本年度及上年度的劳动用工及工资情况资料;
6.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基本程序:
1.单位提出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由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在单位内部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2.有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报经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同意,管理中心审核后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无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直接报管理中心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批。
六、缓缴
(一)申请条件:
1.严重亏损,职工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低工资标准;
2.属于关、停、并、转、迁等特殊情况,需要在一段时间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
3.被市或市以上政府确定为特困单位(企业)的。
(二)基本程序: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温馨提示
1.单位、职工缓缴起止期限为一年,到期仍无力缴存的,须提前一个月办 理缓缴手续。满一年后未办 理继续缓缴的,缓缴自动解除,解除后不缴交公积金的单位状态为欠缴;
2.办 理缓缴的单位*长欠缴时间不得超过1年;
3.手续齐全情况下,有管委会授权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没有管委会授权的,为管委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
七.个人查询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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