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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买新建商品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4月1日起,购房者购买新的商品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记者3月31日从福建省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省公积金中心)获悉,为了不断优化创业和商业环境,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省住房和城乡发展部发布了进一步优化新商品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指导(福建省建设基金〔2022〕1从4月1日起实施。

  符合下列条件的,购房人员(含共有人)及其配偶可向省级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含住房补贴),支付首付:在福州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商品房(包括共有产权房、限价房等配售经济适用房);购买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已在省级公积金中心办理房地产报告手续,并签署承诺书;符合省级公积金中心购房提取的其他条件。

  在提取金额方面,购房人员(含共有人)和配偶的总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首付款。

  在处理程序方面:开发企业在省级公积金中心办理房地产报告时,应当签署承诺书。购房人员应当在网上或者线下查询打印个人公积金账户信息证明,作为财务援助证明,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购房人员应当将相关材料带到省级公积金中心签署授权委托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省级公积金中心应当对购房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立即处理符合提取条件的材料,并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承诺书约定的预售资金监督账户。购房人员或开发企业应当向省级公积金中心提交完整的首付发票和房地产登记证明(发票信息和房地产登记信息可以通过省级汇率平台查询的,不再提供)。

  需要的员工可以将以下材料带到省级公积金中心: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与购房员工(包括共同所有人)和配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差额;购房员工及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购房员工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婚姻证明原件等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只能由购房者及其配偶处理,其他人不得代表。购房者应准确计算拟提取的金额。已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不得申请购房本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纳入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贷款金额。

  存款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首付款,还应符合与购房职工及配偶上次提取时间隔12个月的条件。

来源:房产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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