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那么,公房承租人怎么分配房屋拆迁款,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间如何分配? 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 在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公房拆迁中,拆迁补偿款归承租人所有,这一点十分明确。如果公房承租人在获得拆迁补偿后死亡的,拆迁补偿款可以作为其个人财产按照遗嘱或者法定的继承规则分配给其继承人。如果拆迁补偿发生在公房承租人发生变更之后,则拆迁补偿款为变更后的公房承租人的个人财产,原公房承租人的其他继承人对此没有任何的请求权。如果拆迁补偿发生在公房承租人死亡之后,承租人变更之前,则该拆迁补偿款归系争公房的事实上的承租人所有,原公房承租人的其他继承人对此亦没有任何的请求权。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属于本市两处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
以物抵债。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以物抵债的,由于债权尚未到期,债权数额与抵债物可能在价值上存在较大差距,如果此时直接认定该约定有效,可能会导致双方利益显失公平。所以在处理上一般会参照《物权法》关于禁止流押、流质的规定,否认该这种情形下以物抵债约定的效力。以物抵债,系债务清偿的方式之一,是当事人之间对于如何清偿债务作出的安排,故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构成债的更改,即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亦可能属于新债清偿,即成立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基于保护债权的理念,债的更改一般需有当事人明确消灭旧债的合意,否则,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一般应为新债清偿。
【1】债务人到期如果不还钱,债主一般情况是去债务人户籍所在的法院起诉债务人。要求债务人还钱。债务人没有还款能力,债务人可以写分次还款协议,定为每次还款多少。直到款还完为止。【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可以找执行法院协商。
交。 合同中规定的双方商品的价款合计数乘以千分之零点三。 也就是 按照购销合同的税率纳税
你好,直接向法院起诉维权
你们的合同可能是无效合同,还是协商处理较好。
法院执行房产以物抵债,办理过户一样需要上税。一.房产过户费用如下: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80元套;非住房,550元套。2、转让手续费住宅按6元平方米缴纳,双方各承担50%;非住宅按18元平方米缴纳,双方各承担50%。3、契税首次购买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按成交价格的1%缴纳,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按成交价的1.5%缴纳。其它全按成交价的3%缴纳。
一般超过三次就不会再拍卖了,会采用中介放售,或由有意向购买的债权人竞价的方式处理。对于这种问题,参与竞价是比较容易降低风险的方式
这是可按照装修合同的约定来履行的
应该不能以物赔物吧,试问有谁能够找得到两只完全相同的手镯?就算有也得对方肯接受才行,况且翡翠行业的水太深了,几百元的货敢叫价几万,几千元的货都敢叫一百几十万的,商家有可能接受吗?
问题描述不是很清楚
对于法院裁定以物抵债房产过户税费未满两年(无论是否为卖方唯一住宅),需要缴纳1%个人所得税(国家规定由卖方缴纳,但是现在实际中都转嫁给买方缴纳)、5.6%营业税(国家规定由卖方缴纳,但是现在实际中都转嫁给买方缴纳)、1.5%契税(国家规定由买方缴纳,如果买方购买非首套住宅,契税为3%;产权面积超过144平方米,契税也是3%)。
以物抵债,不同于买卖房产,而是因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拍卖流拍后,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法院裁定以物抵债房产过户税费给申请执行人享有权属的执行方式,似乎不需要缴纳税的。这个可问一下执行法院或房管部门。但是,金融企业得到房产后转让套现,那是肯定应该缴纳税的。
首先,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购房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未竣工房屋过户问题可做如下处理: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买卖赠与等转让行为,转让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应当载明的主要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房地产坐落位置、面积和四面界限,土地宗地号(土地规划局批准的每宗土地使用权证的编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成交的价格及支付方式,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经过法院判决,裁定要求债务人以物抵债,例如用房屋抵债后,关于房屋的价款,一般由双方协议解决,不能协议解决的,由法院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该房产按当地的市场价进行评估确认,至于税务机关它只负责收税,它没有权利确定房产的抵价,至于双方应该缴纳的各种税费,法院裁定以物抵债房产过户税费,由税务部门按照税法的规定确认征收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