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汉中XX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登记注册,公司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共有5个股东,分别是王某(持股占比15%)、李某(持股占比20%)、郭某(持股占比12%)、张某(持股占比7%)、杜某某(持股占比46%)。公司注册时杜某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部分实缴),按照公司筹备期间五位股东签订的投资协议书,书中约定注册资金100万为实际出资,其中:1、杜某某以实物出资悍沃拖拉机一台,洋马插秧机一台(价值22万),资金股占22%,项目、技术股占24%;2、李某出资19万,资金股占20%;3、王某出资14万,资金股占15%;4、郭某出资10万,资金股占12%;5、张某出资5万,资金股7%。公司经营范围为:农业机械服务、农作物秸秆处理及加工利用服务、农林牧渔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安装、维修等。
原告汉中XX公司实际经营至2022年9月。2023年9月28日原告召开股东会选举王某为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2024年1月9日原告法定代表人由被告杜某某变更为郭某。
杜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将公司部分农用设备存放于其老宅(其父亲居住),其他设备被转移。导致公司无法生产,陷入僵局。
诉讼启动前,王某几人前往杜某某老宅处进行拍照取证。事后并由律师发律师函索要,早到杜某拒绝。
诉讼中,杜某某亦承认东西存放在他父亲处,但他认为东西不受他控制,而且公司无权要求返还。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杜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汉中XX公司返还其所占有的属于汉中XX公司的所有设备。
律师评析:返还原物诉讼的关键在于:1、原告需证明其主体资格适格,此处的适格不同于一般诉讼,关键在于其是适格的物权人。2、物品被被告所占有,占有状态持续到诉讼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