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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身故后保单如何处理?

发布者:李蒙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19日 29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投保人身故后保单如何处理?

投保人身故后,保单的处理方式会因保险类型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如果被保险人是投保人自己。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会根据保险条款进行理赔,一般会赔付保额给保单指定的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即投保人自己)的遗产,按照《民法典》规定的遗产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被保险人是他人。如果保险费已经缴纳完毕,保单通常会继续有效,被保险人的权益不会受到影响,后续保险金等事宜仍旧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如果保费尚未缴纳完毕,大多数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会设置有宽限期,在宽限期内由投保人的继承人来决定是否继续缴纳保费,维持保单有效,继承人可以选择变更投保人,如若继承人不想变更投保人,起诉保险公司退还保费,法院会支持吗?下面将通过办理的案件进行讲解。

小贾和小译系夫妻关系,2013年小译作为投保人为小贾购买人身保险合同一份,连续缴纳保费九年,2022年小译去世,小贾遂要求保险公司退还缴纳的全部保费,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保险公司辩称,小贾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其并未拥有完整的诉权,小贾为被保险人,而非投保人,投保人去世后,该保单应作为小译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共同主张。对此,小贾提供了小译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声明。后,保险公司提交现金价值表一份,证明案涉保险合同现在的现金价值为三万元,如果小贾坚持解除保险合同,仅需要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贾通过继承获得案涉保险合同的相应权利,并享有保险合同的解除权,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关于其要求退还全部保费的诉求,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保险公司自认现金价值为3万元,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采信,故此判决保险公司退还小贾现金价值3万元,对于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关于保险合同中关于现金价值的约定,与保险法第四十七条的法律规定相吻合,并未存在减轻或免除保险人责任,保险人对于现金价值的条款无需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也就是说保险合同中关于现金价值的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李蒙,法学学士,河南速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有着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办理案件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法律关系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漯河
  • 执业单位:河南速捷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120********0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