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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有转款付金额,后补借条起纷争

发布者:李蒙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09日 13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先有转款付金额,后补借条起纷争

在民间借贷的复杂实践中,常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形:转款发生时间早于借条签署时间,由此引发诸多法律争议和纠纷。

2010年,原告小贾在被告小高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其借款30万,当时小贾通过银行转款的方式转入了小高的指定账户,当时双方并未签订规范借条,出借款项不久,小高通过自己名下的A公司向小贾出具了一份证明,该证明仅写了出借的款项、利息、日期,加盖了A公司的印章(无小高签名),随后小高通过银行转款每年固定向小贾转利息,转完利息之后将《证明》收回,再重新出具新的《证明》(新的时间),直至2023年年底,约定支付款项的时间到期后,小高并没有按照约定还款,小贾诉至法院,要求小高及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最佳的证据形式应该是“借条+转账记录”,结合本案,借条为A公司出具,并无小高签名,如何认定小高为共同借款人或实际借款人,且小高又是公司的股东,稍有不慎,小高的行为可认定为履行职务的行为,故而不承担责任,再者借款时间发生比较早,款项不是直接转入小高账户或者公司账户,如小高亦或者是公司不承认,难以认定借款发生;另外转款时间与起诉时《证明》存在严重的时间差。

在此种情况下,认真分析本案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逐个击破,完整梳理了小高与小贾之间近几年所有的微信聊天记录,筛选出来每年更换证明的记录,以及小高承诺还款的记录,同时将小高还款的所有流水予以梳理,证明时间的连续性。

最终法院判决小高及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律师提醒:

如果需要对之前的借款重新签订书面文件进行确认,建议签订“还款协议”或者“对账单”,在“还款协议”或者“对账单”中应该详细注明借款的时间,借款通过何种方式向对方支付,对于现金及指定账户尤其需要注明,另外应该尽量避免重新书写借条,这样很容易被认定发生了新的借款,而对于重新出具的借条又没有款项交付的证据,难以认定借款已经发生。再者签订新的书面协议并不是中断诉讼失效的唯一方式,通过电话、短信通知、抖音聊天、微信聊天等证据证明中间向对方催要过,也是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的。

李蒙,法学学士,河南速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有着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办理案件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法律关系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漯河
  • 执业单位:河南速捷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120********0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