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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立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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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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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因了解交办情况被拘留的案例 六十四

作者:朱立佳律师时间:2025年02月05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54次举报

一、基本案情

原告:刘女士,汉族,63岁

被告:江苏省Q市公安局Q分局

张三是Q市Q区人。2019年9月25日下午,刘女士、张三两人从Q乘坐大巴车至天津,后乘高铁至北京。9月26日下午两时许,两人到国家信访局附近的一家小旅馆住下,并在屋内休息。当天下午5时许,Q区相关工作人员找到两人住宿的地方,并将两人带回Q区。9月27日凌晨3时许,两人被送至Q区公安局。后工作人员对两人就前往北京一事进行了询问,同时对Q区河下街道的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根据询问笔录的内容,刘女士、张三的随行物品中有简单的衣物、病例等物品,两人均没有携带信访材料。后经处罚告知,张三的陈述申辩意见是本人无违法行为与违法事实,更无信访行为,我将为自己申辩诉讼。刘女士未陈述、未申辩。9月27日被告作出了涉案的处罚决定,查明刘女士、张三曾因到北京违法上访被行政处罚。2019年9月25日,刘女士、张三不听劝阻,在70周年国庆安保期间,再次到北京上访,被公安机关查获。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刘女士、张三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刘女士非常生气和委屈,认为有必要联系专业的行政诉讼律师。朱立佳律师精通行政法,大家如有问题可随时联系朱律师。

二、法院观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本案中,刘女士、张三均是因家庭拆迁而引发的信访,至目前其反映的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信访过程中,亦没有对其信访事项形成终结意见。刘女士、张三相约前往国家信访局进行信访,从询问笔录上可以看出其目的是了解信访交办的后续情况,并无不当。而实际上,刘女士、张三在到达北京后,选择了国家信访局附近的一家旅馆住宿休息,不久就被当地信访人员接回,并没有实施任何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的行为,故被告认定刘女士、张三在国庆安保期间再次到北京信访属于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没有事实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三、朱立佳律师观点

第一,信访人去信访部门查询、了解信访交办的后续情况,不应认定是重复信访,因为信访人有了解情况的权利。

第二,信访是信访人重要的权利救济途径,在没有充足证据证明信访人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下,不应轻易进行处罚,对没有危害后果的案件尽量批评教育或免予处罚,对确实存在扰乱单位秩序或寻衅滋事行为的才需要严格依法处理。

朱立佳律师精通行政法,专注解决重大疑难复杂行政纠纷,只代理行政案件及与行政案件交叉关的刑事、民商事案件。如您遇到任何行政纠纷,欢迎随时交流。

朱立佳律师

2025年2月5日

朱立佳,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行政法,专注解决疑难复杂行政纠纷,只代理行政案件,包括生态环境、治安拘留、...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28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