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up one dir, main page]

李磊律师

  • 执业资质:1340120**********

  • 执业机构: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工程建筑保险理赔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海商法七

发布者:李磊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6日|分类:海关商检 |592人看过


  第十三章时效

  第二百五十七条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八条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二)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三)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九条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一条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二条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三条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第二百六十六条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百六十七条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

  请求人申请扣船的,时效自申请扣船之日起中断。

  自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二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二百六十九条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二百七十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第二百七十一条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第二百七十二条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二百七十三条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第二百七十四条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第二百七十五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二百七十六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五章附则

  第二百七十七条本法所称计算单位,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其人民币数额为法院判决之日、仲裁机构裁决之日或者当事人协议之日,按照国家外汇主管机关规定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对人民币的换算办法计算得出的人民币数额。

  第二百七十八条本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