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各类因素导致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数量日益增多,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因市场变化、战略调整或项目效益不佳等原因终止某个项目或业务板块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当项目终止导致原岗位不复存在时,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不成,企业能否以此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一、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此举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解除条件
用人单位行使该条款解除合同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核心要件,缺一不可:一是存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通常认为,如果项目终止是基于外部市场环境剧烈变化、政府政策调整、技术革新等企业无法完全控制的、经济上的客观原因,而非用人单位主观、随意决策,司法实践中一般予以认可。但如果用人单位只是以“项目终止”为名,行“随意裁员”之实,则难以得到法律支持。二是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必须证明因为项目终止,员工原有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确实被撤销或不存在,导致双方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失去了继续按原约定履行的基础和可能。三是履行了“协商变更”的法定前置程序。企业不能直接解除,必须先与员工进行诚实、善意的协商。协商的内容通常是变更劳动合同,其中最常见且最合理的方式就是提供新的岗位安排。新岗位应尽量与员工的技能、薪资水平相匹配,具有合理性,仅有劳动者拒绝合理变更的情况下,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三、解除流程
在满足上述实体与程序的条件后,用人单位该给的补偿也必须要做到。比如在解除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若未提前三十日,则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再如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最后,在解除时立即结清工资,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总之,用人单位因项目终止在与员工协商变更不成后解除劳动合同,是一条法律赋予的路径,但并不是用人单位随意使用的裁员工具。用人单位只有在合法、合规的框架下审慎操作,才能平稳处理因业务调整带来的劳动关系问题,实现与员工的妥善分流,最大限度地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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