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杨某于1994年申请了昆明市生产村的宅基地并修建了房屋,杨某一家一直在该宅院生活。2012年赵某与杨某之子杨小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孩小小杨,并与杨某、杨小某共同居住在案涉房屋中,2015年杨某家对房屋进行了加盖。因为政府征地拆迁改造,2019年户主杨某与拆迁办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领取了200万元的补偿款。2021年赵某与杨小某离婚,孩子小小杨由赵某抚养。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补偿款应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但杨某拒不给付赵某和孩子相应的份额,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结果:
被告杨某、杨小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赵某、小小杨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40万元。
分析解答:
房屋征收补偿款是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货币补偿,目的是保障失去房屋的特定对象的居住权。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的签订以及补偿款的发放均是以户为单位,补偿款应视为对全体家庭成员的补偿。故在被征收房屋户籍上登记的人口即为征收补偿安置的对象。本案中,该房屋自建成至被征收,历经25年,赵某在此共同居住生活仅七年,杨某对该房屋的贡献明显大于赵某与杨小某,杨某应享有更多的财产份额。综合考虑房屋的建造情况以及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法院酌情认定杨某享有房屋征收补偿款总额的70%,杨小某、赵某、小小杨共同享有其余30%,故赵某、小小杨应分得的财产为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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