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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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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丹东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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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诽谤治安处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作者:杨晓娜律师时间:2023年09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68次举报
2023-09-26

侮辱诽谤的行为认定包括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多次发送侮辱、恐吓信息干扰他人生活等行为;一般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杨律师现为辽宁立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主要擅长领域为民商合同、刑事辩护、人身损害、知识产权等领域。2009年硕士研究生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丹东
  • 执业单位:辽宁立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620********2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工程建筑、保险理赔、法律顾问
辽宁立铎律师事务所
1210620********23 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工程建筑、保险理赔、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