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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春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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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兄妹恋爱结婚,法院认定婚姻无效!

作者:陈春光律师时间:2025年01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次举报


近日,董某因夫妻双方分居多年,且没有任何联系,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将丈夫李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生育的两个女儿由李某抚养。


审理情况

原告董某、被告李某双方恋爱后按习俗举办婚礼开始共同生活,生育两个女儿,在双方家长的建议下于2012年2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董某认为被告对自己和孩子不管不顾,且经常与原告吵架,不承担丈夫、父亲责任,于2012年2月5日前往广东打工,双方分居至今,在此期间无任何联系。

     经审理发现,原被告父母为亲姐弟,原被告系表兄妹,双方婚姻无效。被告认为原告离家多年,同意两个女儿跟随自己,认为原告应该一次性支付6000元抚养费用。

法院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判决原告董某、被告李某婚姻无效,双方共同生育的两个女儿跟随被告李某生活,由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抚养费6000元。


法官提醒

     本案中,原、被告系表兄妹,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应依法宣告其婚姻无效。虽然法律明文规定禁止近亲结婚,但在一些农村偏远地区仍存在这种现象,当地群众受传统陋习影响,认为这是亲上加亲,然而不知近亲结婚乃法律禁止,并且会使后代中的遗传病及先天畸形发生率增高,给家庭、社会带来严重的负担和影响。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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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春光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现为徐州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支部委员,刑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徐州
  • 执业单位: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320********2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知识产权、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