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核心事实
2014 年 1 月,当事人李某经营烟酒商行,从非正规渠道低价购入来路不明的十二年陈酿白云边酒,清楚货品并非原厂正品、存在商标问题,仍以 109710 元总价对外出售 207 件。购酒方抵债后发现酒水造假并报案,147 件酒水被扣押,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剩余 60 件无法追回。当事人李某归案后多次供述,事前明知所售酒水为假冒产品。
二、办案要点
1、罪名无异议,聚焦量刑辩护认可被告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做无罪抗辩,将辩护重心放在刑期与罚金裁量上。
2、厘清涉案金额定性举证说明销售金额未达 25 万元数额巨大标准,获利金额低微,推翻公诉机关数额巨大的指控,为降档量刑提供依据。
3、梳理从轻处罚情节主张当事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自愿认罪、供述态度良好,具备可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及酌定情节。
4、提出合理量刑诉求结合案件实际危害程度,恳请法院判处短期刑期或适用缓刑,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作出轻刑判决。
三、最终判决结果
当事人李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涉案金额未达 25 万元,认定为数额较大。综合其初犯、如实供述、多数假货被查控未扩大危害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6000 元,刑期起止 2014 年 3 月 4 日至 2014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