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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婕律师

  • 执业资质:1532320**********

  • 执业机构:云南润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债权债务工伤赔偿刑事辩护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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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发布者:王婕律师|时间:2022年09月27日|分类:工伤赔偿 |117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21年5月,被告2安排包工头被告1组织工人前往云南省楚雄州某某工地上做工,工地上拆除的原建筑物系被告3所有,被告3租赁该工地主要用于建设冷藏库,拆除的一部分建材搬迁至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某某县(现在被告3公司所在地)继续使用,一部分钢材拆除后交给第三人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涉案工地土地所有权人为被告4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也是将土地租赁给被告3的承租人。2021年5月,原告应包工头被告1C介绍参与现场施工,主要负责工地原有建筑物的拆除工作,原告自5月16日进场提供劳务,至6月2日从现场的钢架上跌落受伤。受伤当日原告进入南华县人民医院治疗,后又于6月3日进入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医院就医,于2021年7月2日出院,产生各项医疗费用:21434.46元,后期复查费用711.5元,其中被告1已经支付了6520元。此次受伤造成原告身体组织缺损、已致终身伤残。2021年10月4日,经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原告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损伤后误工期评定为伤后240日,护理期评定为伤后90日,营养期评定为伤后90日;后期医疗费用评估为16000元。原告上有一位老人需要赡养,下有四个未成年的儿女需要抚养,主要家庭经济收入靠其在外务工收入所得,而其作为家庭唯一收入来源;然其身体至今完全康复,仍无法从事体力劳动和务工,一家人生活已陷入困难。就原告受伤致损的赔付,三被告以及第三人之间相互推诿,不愿对原告进行赔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要求第三人参与协助查明事实,并支持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申请将R公司变更为本案的第4被告;并要求第1234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损失共计516605.48元(所有证据、事实与理由部分的所有第三人关于R公司的部分均列为第4被告R公司)。

被告三G公司辩称,1.原告起诉涉及我公司的部分与事实不符;本案中涉及土地、厂房、生产车间、生产设备并非我公司所有,2019年我公司与被告4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租赁该厂房、生产车间、生产设备,已于2021年4月份解除租赁合同。2021年5月4日,我公司已搬走所有物品及撤离所有员工;拆除的建材也未迁至我公司,我公司的现地址也并非为南华县。解除租赁合同后我公司只与被告4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购买了部分桌椅板凳等办公用品,也于2021年5月4日完全搬走。2.我公司从未雇佣过任何人拆除涉案建筑物,也不认识WCW受伤与我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W的损失与我公司无任何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对我公司的请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判决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C、南华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4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W人民币301271元(已扣除C垫付的2200元)。

二、驳回原告W的其他的请求。

三、被告3 G公司、第三人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律师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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